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改名,但需遵循法定程序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关键点包括:成年人需自行申请、未成年人由监护人办理、改名需户籍机关审批,且理由必须正当,如宗教、文化或特殊社会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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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权利范围
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民法通则》第99条明确赋予公民决定、使用和变更姓名的权利,但需“依照规定”操作。现行《民法典》第1012条延续了这一精神,强调变更需合法合规,禁止滥用权利或损害公共利益。 -
改名程序与条件
- 成年人:需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说明充分理由(如重名过多、姓名歧义等),并承诺承担改名引发的法律责任。
- 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监护人代为申请,若父母离异需双方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子女需本人同意。
- 限制情形: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服刑者不得改名,且户籍机关有权以“理由不正当”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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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与潜在影响
改名后需同步更新银行卡、社保、学历证书等资料,否则可能引发财产或法律纠纷。频繁改名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权利,户籍机关可拒绝受理。
总结:改名虽是法定权利,但需权衡必要性。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户籍部门,确保材料齐全、理由充分,避免因程序问题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