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与调解的核心关系在于:前者是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程序,而后者是诉讼中由法院主持的协商机制,两者性质不同但可通过执行和解实现灵活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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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刚性原则
强制执行阶段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因为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调解书、仲裁裁决等)已确定权利义务,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法院的职责是严格依据文书内容执行,而非重新协商或调整实体权利。 -
调解的适用范围限制
调解仅适用于诉讼阶段,由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协议并制作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无权通过调解改变原法律文书内容,否则将破坏司法权威和既判力。 -
执行和解的灵活补充
尽管不能调解,但允许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例如变更履行方式、期限等。和解需双方自愿,法院仅记录协议内容。若一方反悔,另一方可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但和解协议本身无强制执行力。 -
例外情形的实践平衡
特殊情况下(如分期履行、部分义务豁免),执行和解能缓解矛盾,但需明确其与调解的本质区别:和解是当事人自主行为,法院不介入协商或出具新文书。
总结:强制执行与调解分属不同程序阶段,但通过执行和解实现有限协调。当事人应充分理解权利边界,避免混淆程序规则影响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