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9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款的核心在于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法人地位,解决其参与民事活动时的法律身份问题,同时兼顾特殊性与灵活性,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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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资格的法律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后,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参与市场交易(如签订合同、处置集体资产),并明确集体资产权属,避免因主体模糊导致的权责纠纷。例如,在土地租赁或拆迁补偿案件中,法人资格直接决定诉讼主体和债务承担方式。 -
特殊规定的优先适用性
条文允许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特别规定,体现其地域性、社区性特点。例如,部分地区可能对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收益分配等制定细则,此类规定优先于一般法人规则。 -
实践中的改革需求
随着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深化,法人资格缺失曾导致资产保护不足、经济活力受限。该条款为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平等竞争奠定基础,例如组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时,法人身份可吸引投资、保障成员权益。
提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行使法人权利时,需结合地方性法规及章程,确保程序合法。成员可通过集体决策机制参与重大事项,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