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物业费通常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开始收取,具体以购房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准。若业主无正当理由延迟收房,物业费可能自开发商通知的交房日期起算;若房屋未交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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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日为起算点:物业费的收取时间一般以开发商完成房屋交付手续为准,即业主实际接收房屋后开始承担费用。若购房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如交房次月计费),则优先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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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延迟收房的影响:若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且开发商已通知业主,但业主因个人原因未办理收房手续,物业费通常自通知的交房日期起算。因物业服务已覆盖公共区域,业主实际享受了基础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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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付房屋的费用责任:在房屋未实际交付给业主前(如未售出或未完成交房手续),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若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延迟交房,整改期间的物业费仍由开发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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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规定的差异:部分地区可能对空置房物业费有减免政策(如按比例收取),但需以当地法规或合同条款为依据。若无明确约定,业主通常需全额缴纳,因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
提示:物业费的具体规则需结合合同与地方政策,建议业主收房时仔细核对条款,避免纠纷。若对费用存疑,可向当地住建部门或法律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