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的制定权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这是国家立法权的核心体现。国务院、地方人大及特定机关也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享有不同层级的立法权限,形成统一而分层次的立法体系。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负责修改宪法和制定基本法律,如刑事、民事等领域的核心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并在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修改。 -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国务院可针对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确保法律执行的有效性,但其立法性质从属于国家立法权。 -
地方立法权的分层行使
省级和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均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经济特区还可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特殊法规。 -
规章制定与补充执行
国务院部门及地方政府可依法制定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属于执行性规范,效力层级低于法律和法规。
这一立法体制既保障了中央统一领导,又赋予地方灵活性,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多层次协同的法律体系。理解中国法律的制定主体,有助于把握法治建设的整体框架与实践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