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强制性规范体系,其核心特征包括国家意志性、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保障。现代法律体系通过立法机关(如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程序产生,并依托军队、警察等国家机器确保实施,同时反映特定社会物质条件与统治阶级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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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与认可的双重来源
法律既包括立法机关主动制定的成文法(如宪法、刑法),也涵盖国家对习惯、判例的认可。例如,我国现行有效的305件法律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程序制定,而部分国际惯例经认可后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
国家强制力的根本保障
法律的实施依赖国家暴力机关(如法庭、监狱),对全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即使某些条款未被频繁执行,强制力始终作为“最后手段”确保法律权威。 -
权利义务的规范性调整
法律通过明确权利与义务调整社会关系。例如,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刑法界定禁止行为,其本质是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 -
层级分明的效力体系
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一元两级多层次”体系。我国立法体制中,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界限清晰,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
提示:理解法律的本质需结合其政治属性与社会功能,而非仅关注条文本身。随着社会发展,法律体系持续完善,但国家意志始终是其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