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法》不属于行政法,而是归属于宪法法律部门。其核心功能是确立公民与国家间的法律纽带,而非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以下从法律体系划分、调整对象、功能定位三方面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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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门划分依据
我国法律体系明确将《国籍法》列为宪法相关法,与《立法法》《选举法》等共同构成宪法部门。行政法则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为代表,聚焦行政机关职权与程序,二者立法目的和规范层级存在本质差异。 -
调整对象本质不同
国籍法规范公民国籍的取得、丧失等身份关系,属于公民权确认范畴;行政法则调整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罚款、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前者确立身份资格,后者约束公权力运行。 -
功能定位差异
国籍法具有基础性和宣誓性,为公民权利保障提供国籍身份前提;行政法则强调控权性,通过程序规则防止行政滥权。例如,国籍法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是主权宣告,而行政法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则是对执法权的限制。
国籍法与行政法分属不同法律部门。理解这一区别有助于准确把握公民权利体系与政府权力边界的法律逻辑。若涉及国籍变更等具体事务,仍需通过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办理,此时才涉及行政法程序规则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