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三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具体内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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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
- 申请人必须是曾经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 申请人需要具有正当理由,如家庭团聚、工作需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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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
- 申请人需要向相关机关提出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
-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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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
- 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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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 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即取得中国国籍,同时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 恢复中国国籍后,申请人的出入境手续将按中国公民的有关规定办理。
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三条为曾经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提供了恢复中国国籍的途径,但要求申请人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以确保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国籍管理的严谨态度,也为相关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