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籍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该条款的核心在于强调国籍取得的排他性(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和自动丧失机制(无需单独申请)。以下从三个关键点展开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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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申请人已"定居外国",通常指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并长期生活;二是"自愿"取得他国国籍,若因出生等非主观原因获得外国国籍不触发本条。 -
法律后果
自取得外国国籍之日起,中国国籍立即终止,包括选举权、护照使用权等公民权利随之消失。但需注意:户籍不自动注销,需主动办理户籍撤销手续。 -
常见误区
- 未定居国外者(如短期留学、工作)取得外国国籍不适用本条
- 香港/澳门居民适用特别行政区相关规定
- 自动丧失后如需恢复国籍,须按普通外国人程序重新申请
提示:建议计划入籍外国的定居者提前办理房产、社保等权益的国籍变更登记,避免法律身份与民事权利出现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