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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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条约的定义:公约将条约定义为国家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书面协定,无论其名称如何,只要是国际书面协定,都属于公约的范畴。
- 条约的缔结程序:公约规定了条约的缔结程序,包括谈判、签署、批准、接受、赞同和加入等步骤。
- 条约的效力:公约明确了条约的生效条件、条约的解释、条约的修改和终止等内容。
- 条约的保留:公约规定了保留的含义、提出保留的程序以及保留对条约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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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 外交使团的定义与功能:公约明确了外交使团的定义,强调其在国家间沟通与协商中的重要作用。
- 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公约规定外交人员享有特权与豁免权,包括人身安全、通信自由以及免于被起诉等权利。
- 驻在国的义务:公约要求驻在国尊重外交使团的特权与豁免权,保障其正常运作。
- 外交关系的建立与中断:公约规定了外交关系的建立、发展与中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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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 合同的成立:公约规定合同的成立基于要约与承诺的原则,明确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条件。
- 合同的履行:公约对卖方和买方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货物质量等要求。
- 违约责任:公约明确了违约的定义和后果,规定了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履行合同等。
- 争议解决:公约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并提供了仲裁和诉讼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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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目标与原则:公约确立了保护臭氧层的全球目标,并呼吁各国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导致臭氧层破裂的物质排放。
- 措施规定:公约规定了各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数据报告、研究和监测等,以确保全球臭氧层得到有效保护。
- 国际合作:公约设立了臭氧层秘书处,负责协调缔约方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这些公约共同构成了维也纳公约体系,为国际关系、外交关系、国际贸易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