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是1963年4月24日通过的一项国际条约,旨在规范国家间的领事关系,确保领馆能有效执行职务,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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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 领馆:包括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
- 领馆辖区:为领馆执行职务而设定的区域。
- 领馆馆长:奉派担任此职位的人员。
- 领事官员:承办领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馆馆长。
- 领馆雇员:受雇担任领馆行政或技术事务的人员。
- 服务人员:受雇担任领馆杂务的人员。
- 领馆人员:包括领事官员、领馆雇员及服务人员。
- 领馆馆舍:专供领馆使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的土地。
- 领馆档案:领馆的一切文书、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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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关系之建立及处理
- 领事关系之建立:国与国间领事关系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 领事职务之行使:领事职务由领馆行使,亦可由使馆依照公约规定行使。
- 领馆之设立:领馆须经接受国同意始得设立,设立地点、类别及其辖区由派遣国定之,但须经接受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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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职务
- 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的利益。
- 增进两国关系: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的发展。
- 调查及提供信息:以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状况,向派遣国政府具报,并向关心人士提供资料。
- 签发证件:向派遣国国民发给护照及旅行证件,并向拟赴派遣国旅行人士发给签证或其他适当文件。
- 帮助及协助: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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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特权与豁免
- 领馆馆舍之不可侵犯:领馆馆舍不受侵犯,接受国官员进入馆舍应事先征得馆长同意。
- 领事官员之特权与豁免:领事官员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如人身不受侵犯、管辖豁免等。
总结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通过规定领事关系、领事职务及领事特权与豁免等方面的内容,为各国间的领事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国际间的友好合作与交流。该公约的签署与生效,标志着国际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