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反分裂国家法》的通过,是中国大陆为遏制“台独”分裂势力、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制定的专门法律。其核心亮点包括明确法律依据与立法宗旨、划定分裂行为“红线”、强调和平统一优先原则、授权采取非和平措施以及体现广泛民意基础,为处理两岸关系提供了清晰的法治框架。
法律依据与立法宗旨以宪法为基础,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分裂国家的行为均属违法。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强调“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将反对分裂上升至国家意志层面。明确“红线”范围是该法关键内容,第八条列举三种可启动“非和平手段”的情形:台湾从中国分裂形成事实、发生导致分裂的重大事变、和平统一可能性完全丧失,清晰界定法律底线。和平统一优先原则贯穿法律全文,前七条详细列举推动两岸协商、经济文化交流、保障台胞权益等举措,明确以最大诚意争取和平前景,但保留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权利。授权采取非和平措施通过立法程序赋予国务院、中央军委等机构依法行动的权力,同时规定启动前需进行协商与预警,体现程序正当性。广泛民意基础体现在法律制定过程中,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以2896票赞成、0票反对的结果通过,反映全国人民维护统一的共同意志。
《反分裂国家法》实施至今,始终是震慑“台独”分裂行径、维护台海和平稳定的法治基石。其既彰显捍卫国家统一的坚定决心,又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保留最大空间,对推动实现民族复兴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