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了《禁止传销条例》,这是国务院为打击传销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的专项法规。关键亮点包括:明确传销三大行为特征(拉人头、团队计酬、骗取入门费)、建立跨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强化法律责任(最高罚款200万元并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首次将互联网传销纳入监管范围。
分点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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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定义与行为界定
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定义传销,列举三类典型行为: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要求缴纳费用获取加入资格、以下线销售业绩计算上线报酬。通过清晰界定,为执法提供明确依据。 -
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
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被赋予主要查处职责,商务、电信、税务等十多个部门需配合执法。县级以上政府需建立协调机制,形成“横向联动+纵向督导”的立体化监管网络。 -
创新性执法措施
赋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查封财物、冻结账户等权限,并规定30日内完成调查的时效要求。同时要求执法过程透明化,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互联网传销专项治理
针对新兴的网络传销形式,条例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会同电信管理机构查处,填补了线上监管空白。 -
社会共治与举报奖励
建立公众举报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对举报人保密并给予奖励,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基层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被赋予协助查处义务,推动群防群治。
总结提示:该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反传销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其“预防-查处-惩戒”全链条设计至今仍是打击传销的基础框架。企业和公众需警惕变相传销模式,通过正规渠道核实经营活动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