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主动辞职,一般没有经济补偿,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况:一是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自愿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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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性质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铁饭碗",劳动者仍享有辞职自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
主张补偿的法定情形
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劳动者辞职时可要求N倍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 强迫危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
-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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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的灵活处理
部分用人单位为保持劳动关系稳定,可能自愿支付补偿金换取员工配合工作交接,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法律不作强制要求。
主动辞职通常无赔偿,建议保留用人单位违法证据,必要时通过劳动仲裁维护权益。协商解除合同时注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补偿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