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公约》第31条是国际条约解释的黄金准则,其核心在于“善意解释、上下文关联、目的导向”三大原则,通过文本、语境与宗旨的综合考量确保条约适用的统一性与公正性。 该条款被广泛视为习惯国际法的成文化体现,不仅约束国家行为,也为国际法庭和仲裁机构提供关键裁判依据。
维也纳公约第31条明确要求条约解释需遵循用语的通常意义,并置于上下文及条约目的的整体框架中理解。具体而言,解释时需结合条约全文(包括序言和附件)、缔约国的相关协定及后续实践,同时参考国际法规则。例如,若条款存在歧义,需优先采用符合条约宗旨的合理解释,而非孤立咬文嚼字。缔约国嗣后达成的解释协议或形成的惯例,均可作为辅助依据。
经验与专业性是应用第31条的关键。国际法学者或实务工作者需具备扎实的条约法知识,熟悉历史缔约背景,并能结合案例(如国际法院裁判)分析条款动态适用。例如,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曾援引第31条评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一般国际法的关系,但因其脱离“善意解释”原则而引发争议,凸显条款解释的严谨性要求。
权威性与可信度体现在对原始文本和官方评注的严格遵循。第31条强调“约文优先”,反对主观臆断缔约意图,这一立场得到国际法委员会和权威判例反复确认。实践中,国家若主张用语的特殊含义,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否则默认采用通常意义。补充资料(如准备工作记录)仅用于验证或排除荒谬结论,不得作为主要依据。
维也纳公约第31条通过多维度平衡文本与语境,成为条约解释的稳定性基石。无论是学者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均需以专业态度把握其精神,避免断章取义或滥用补充资料,方能真正实现条约的善意履行与国际法治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