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不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签,企业仍需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双方自愿不能免除企业的法定义务,且劳动者仍有权主张双倍工资、社保等权益。
分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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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
法律明确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的签订责任方,若未签订,企业需支付劳动者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从用工第2个月起算)。员工"自愿"的声明无法对抗这一规定。 -
劳动者的权益不受"自愿"影响
即使员工签署了"自愿不签合同"的声明,仍可随时要求补签合同或索赔。法院通常认定此类声明无效,因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规避责任。 -
风险集中于企业
不签合同将导致企业面临劳动监察处罚、社保补缴及劳动争议败诉风险。而劳动者离职时,可通过工资记录、工牌等证据轻松证明劳动关系。 -
例外情况
非全日制用工(如每天工作不超4小时)可口头约定,但全日制用工必须书面签约。
总结提示
企业应规范用工流程,1个月内完成签约;劳动者即使短期入职,也应坚持签署合同保障权益。若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建议保留考勤、工资转账记录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