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级肢体残疾标准根据运动功能丧失程度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划分为四个等级,核心差异体现在:一级为完全丧失自理能力(如四肢瘫、截瘫),二级基本丧失自理能力(如双大腿缺失),三级部分保留自理能力(如单大腿缺失),四级基本可独立生活(如单小腿缺失或脊柱畸形)。各级标准明确量化了肢体缺失部位、功能障碍程度及社会参与限制,是残疾人福利保障、康复服务的重要依据。
- 一级残疾:属最严重等级,需完全依赖他人照料。典型情况包括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如四肢瘫)、双下肢完全瘫痪(截瘫),或组合性缺失(如单全上肢+双小腿缺失)。
- 二级残疾:保留极有限功能但仍无法独立生活。例如偏瘫患者残肢仅能轻微活动,或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排除一级情况)。
- 三级残疾:可完成部分日常活动但需辅助工具。常见如单前臂以上缺失、双小腿缺失,或一肢功能重度障碍。
- 四级残疾:接近正常生活能力,但存在明显功能障碍。包括单小腿缺失、双下肢长度差≥5cm、严重脊柱畸形(后凸>70度)或侏儒症(成人身高≤130cm)。
提示:肢体残疾评定需由专业机构结合医学检查与社会功能评估完成,具体政策支持可咨询当地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