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业主委员会(业委会)的新规定明确了其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及业主共同决策机制,核心亮点包括: 业委会需依法选举产生,重大事项须经业主大会表决(如选聘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等),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且业委会不得擅自决策或谋取私利,否则业主可诉请法院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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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与选举
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成员通常为5—11人,地方相关部门需提供指导。成立条件和程序须符合法律法规,且首次业主大会需专有面积及人数双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表决。 -
职责与权限
业委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履职、管理共有设施及收益分配。关键限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决定维修资金使用或改变共有部分用途。 -
业主共同决策事项
民法典细化表决比例:一般事项(如选聘物业)需双过半数同意;特殊事项(如改建、经营共有部分)需双四分之三同意。新增“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为独立表决事项。 -
公共收益与财务透明
小区广告费、停车费等公共收益扣除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分配按专有面积比例或约定执行。业委会须定期公示财务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
法律责任与业主救济
业委会决定侵害业主权益的,可诉请法院撤销;成员滥用职权或侵占收益可能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业主有权查账、联名罢免委员。
总结:民法典强化了业委会的规范运作与业主监督权,强调程序合法、财务透明。业主应积极参与决策,业委会则需严守“红线”,确保公共利益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