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业委会职责的新要求明确赋予其更广泛的执行权与监督权,同时强化了业主共同决策机制和公共收益透明度。 新规要求业委会严格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细化共有财产管理职责,并新增对紧急维修资金使用的灵活权限,确保业主权益得到系统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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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执行与监督强化
业委会需依法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并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新规明确其有权监督物业服务质量,对违规行为(如拒付物业费、侵占公共区域)可直接要求整改或提起诉讼,避免以往“执行难”问题。 -
共有财产与收益管理
公共收益(如广告费、停车费)扣除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业委会需定期公示收支明细。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扩展至屋顶、外墙等设施,紧急情况下可快速申请使用,同时要求四分之三以上表决通过筹集方案,平衡效率与风险。 -
权责限制与业主救济
业委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或擅自决定重大事项,其决定若侵害业主权益(如违规涨物业费),业主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新规还禁止物业以停水电催缴费用,业委会有义务督促物业合规。 -
社区治理协作升级
地方政府和居委会需指导业委会成立及运作,业委会则需配合公安、街道等部门处理流动人口、违建等问题,形成多主体协同治理模式。
业主应主动参与表决事项,定期核查业委会公示信息,遇到侵权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新规通过细化职责与制衡机制,推动业委会从“形式存在”转向“实质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