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在《民法典》中被赋予更明确的法人地位,成为代表业主**的“法定代言人”,其核心变化包括独立诉讼权、财产管理权责强化以及监督机制透明化三大亮点,标志着业主自治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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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诉讼主体资格
《民法典》第277条首次明确业委会可凭备案证明作为原告/被告参与诉讼,解决了以往**需半数业主签名的困境。例如针对物业违规收费、侵占公共收益等行为,业委会可直接起诉,大幅降低**成本。 -
公共财产管理权责对等
新增条款要求业委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台账并定期公示(第281条),对侵占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行为需承担赔偿责任(第282条)。同时明确利用公共区域产生的广告收益等归全体业主共有。 -
双重监督机制成型
内部需接受业主大会定期审计(第285条),外部新增街道办对业委会决议的合规性审查权(第286条)。若业委会逾期不换届,基层政府可牵头组织改选,避免“僵尸业委会”问题。
随着《民法典》实施,业委会从“松散组织”升级为权责清晰的民事主体,建议业主关注章程修订与财务公开,通过法律工具实现社区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