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通知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劳动合同法》,核心适用于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或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情形,且不同场景下通知期限(30日或3日)及补偿规则差异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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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提前通知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因员工医疗期满不胜任、培训后仍不胜任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合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还要求合同期满不续签时提前30日通知。 -
劳动者主动辞职的通知要求
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为3日),但未提前通知仅需赔偿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
协商解除与例外情形
协商解除(无论哪方提出)无需提前通知,但用人单位提出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也无需提前通知。 -
未通知的法律后果
若用人单位未履行30日通知义务,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赔偿;地方如北京还规定每延迟1日需支付1日工资赔偿金。
提示: 提前通知期并非所有解除场景的强制要求,需结合解除原因、合同类型及地方规定综合判断,建议通过书面沟通保留证据以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