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日期与实际离职日通常存在差异,关键区别在于前者是提出申请的日期,后者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日期。两者可能因工作交接、审批流程或协商结果产生时间差,但法律上以实际离职日为准,涉及薪资结算、社保转移等权益时需特别注意。
- 辞职日期是法律行为的起点。员工提交书面申请后,用人单位需依法处理,例如提前30天通知期。此日期标志离职程序启动,但劳动关系仍存续。
- 实际离职日决定权益边界。完成工作交接、开具离职证明的日期才是劳动关系终结的法定节点,影响经济补偿、年假折算等关键事项。若用人单位要求提前离岗,需明确书面约定以避免纠纷。
- 特殊情形可能导致日期重合。协商一致即时离职或合同到期当日完成手续时,两日期可能相同,但需确保离职证明与实际离岗时间一致。
提示:员工应留存书面记录,核对离职文件日期;用人单位需规范流程,避免因日期模糊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