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三种法定情形:连续工作满十年、国企改制特殊情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续签,以及用工满一年未签合同的推定情形。其核心在于保障劳动者职业稳定性,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签订要求,否则需承担双倍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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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含《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龄),提出或同意续签时,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此条件强调“连续性”,中途离职或换签其他单位均不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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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或初次实行合同制的特殊情形:针对国有企业改制或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单位,劳动者需同时满足“连续工作满十年”和“距退休不足十年”双重条件。此条款旨在保护临近退休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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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续签: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劳动者无严重违纪或能力不足等情形,第三次续签时必须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注意:部分地方司法实践可能对“连续两次”的认定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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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满一年未签合同的推定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需补签书面协议。
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解聘条件与固定期限合同存在本质差异——用人单位需法定理由(如员工重大过失或客观情况变化)方可解除,否则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劳动者若遇单位拒签,可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益,最高可获11个月双倍工资赔偿。建议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主动提出书面要求,并保留沟通记录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