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间异议处理流程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正性。以下是具体步骤及要点:
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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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实名提交
异议人需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标题、正文、落款)向公示部门提出,且必须实名,不得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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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要求
异议书应包含具体事项、依据及证据,需真实、准确,避免模糊或笼统表述。
二、受理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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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时限
招标人或公示部门应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若涉及复杂问题,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重新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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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活动
在作出最终答复前,应暂停相关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处理过程的公正性。
三、处理与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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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答复
招标人需在3日内(或1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而定)书面答复,内容包括质疑事项、处理结果及依据,需明确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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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调查
涉及评审过程、中标结果等核心问题时,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等专业机构协助核查。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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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异议需在公示期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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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明确公示期间异议处理需遵循公开、规范原则。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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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异议逾期将无法受理,建议及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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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要求 :审查过程中需提供补充材料或参与会议,不得隐瞒或伪造信息。
通过以上流程,可确保公示期间异议得到依法、高效处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