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 不需要提取坏账准备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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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体限制
坏账准备仅适用于 事业单位 ,行政单位(如政府机关、行政机关)不涉及坏账准备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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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坏账处理方式
行政单位发生坏账时,需直接计入 资产处置费用 科目或冲减 应缴财政款 科目余额,无需提前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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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坏账准备要求
事业单位需在每年年末对应收款项(不含因资产处置形成的应收款项)进行坏账风险评估,按需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时借记“其他费用”,贷记“坏账准备”。
总结 :行政单位因职能性质和会计制度规定,无需计提坏账准备;事业单位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坏账核算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