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有权通过法定程序罢免业委会成员,核心条件包括:需20%以上业主联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双过半表决通过(即参与业主人数及专有面积均超半数),且罢免事由需符合严重失职或违法等情形。以下是具体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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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条件
- 由20%以上业主联名向业委会或街道办提交书面罢免申请,需附具体事由及证据(如挪用资金、违规决策等)。
- 街道办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审核,若符合条件则指导召开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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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程序
- 业主大会需提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会议需有双过半业主参与(人数+专有面积占比)。
- 罢免决议需经参与业主中双过半同意方可通过,结果应公示7日并报备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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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争议点
- 程序合法性:若未按流程(如未提前通知、伪造签名),罢免结果可被法院撤销。
- 事由合理性:业主需提供业委会成员侵害集体利益的证据,如无实证则难获支持。
提示:罢免业委会是业主的重要权利,但需严格遵循法律程序,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街道办协助规范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