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其核心职责包括选聘物业、监督公共收益、管理维修基金等,且所有重大决策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业委会的成立需遵循法定程序,地方政府部门和居委会需提供指导,确保业主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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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的设立与法律地位
业主可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委会,成员通常为5-11人单数,需符合热心公益、无违法记录等条件。业委会虽非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可代表业主参与诉讼或签订合同,其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核心权利与职责
- 物业选聘权:业委会可组织招标更换物业公司,但需经业主大会表决。
- 财务监督权:监管物业费、广告费等公共收益,确保收支透明。
- 维修基金管理:审核资金使用方案,紧急情况下可依法申请使用。
- 纠纷处理权:对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行为,有权要求整改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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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的决策机制
重大事项(如维修资金筹集、改建共有部分)需“双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表决,且获得参与表决中“双四分之三”同意;一般事项需“双过半”同意。业委会不得擅自决定,必须执行业主大会决议。 -
监督与追责机制
业主有权查阅业委会账目、会议记录,若发现违规可联名20%以上业主提议罢免成员或起诉撤销决定。业委会成员若谋取私利,需承担法律责任。
提示:业委会是业主自治的关键环节,其运作需严格遵循《民法典》及议事规则。业主应积极参与大会表决,定期监督业委会工作,共同维护小区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