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以下六类人不宜进入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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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与信用缺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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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等犯罪记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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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邪教组织、非法组织或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事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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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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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现任/前任员工及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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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物业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供应商或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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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履行不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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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拖欠物业费、维修资金且拒不改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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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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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心与能力欠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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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时间/精力参与业委会工作,或缺乏组织协调、沟通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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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不熟悉,易制造矛盾或干扰正常运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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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不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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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图通过业委会谋取私利(如承接工程、获取补贴)或干扰招投标过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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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不拿补贴,实际推卸责任或以“不干”威胁卸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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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委会成员应具备热心公益、责任心强、组织能力等条件,且需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业主义务、保持独立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