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最新发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基本职责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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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范围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接受业主监督。其职责包括监督物业服务、管理共有财产、协调业主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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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权限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包括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建建筑物等重大事项(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日常管理事项(如物业费收缴、维修资金使用)可授权业主委员会执行。
二、组织与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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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与选举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任期不超过5年,可选举候补委员。业主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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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与印章管理
选举产生后30日内需向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刻制公章、开设银行账户。公章由指定专人保管,使用需经主任审批。
三、监督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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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制
业主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乡镇政府、社区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每季度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其决定受法律约束,侵害业主权益可被投诉或诉讼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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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决策平台
倡导通过电子投票系统等公共平台进行表决,法律规定的重大事项需业主共同决定。
四、违规处理
业主委员会成员未履行职责或作出违规决定,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或被撤销职务。
以上规定综合了全国性指导文件及地方实施细则,确保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