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核心职责包括监督物业服务、管理共有资产、调解纠纷等,且必须遵循“双三分之二”表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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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条件与程序
业主委员会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及人数占比均超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表决选举产生。首次成立需由街道办牵头组建筹备组,90日内完成业主身份确认、议事规则拟定等筹备工作,并召开业主大会选举委员。 -
职责与权限
业主委员会需履行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管理维修资金、公示公共收益等职责,但不得越权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重大事项(如维修资金使用)需经参与表决业主的四分之三同意。 -
运行规范与限制
委员会任期不超过5年,成员需为热心公益、无利益冲突的业主。会议决定需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公示3日。若违规决策,街道办可责令撤销。 -
备案与监督
选举后30日内需向住建部门备案,变更事项需同步更新。街道办和居委会有权指导工作,业主可申请法院撤销侵权决议。
业主委员会是社区治理的关键环节,其运作需严格依法合规,业主应积极参与监督,确保公共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