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1. 业主大会的设立条件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代表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设立业主大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
- 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的50%以上;
- 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的25%以上;
- 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2.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流程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选举流程包括:
- 成立筹备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等组成;
- 公示与异议处理:筹备组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及专有部分面积等信息,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
-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备案:业主委员会需在选举产生后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与限制
职责:
- 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调解物业使用和维护中的纠纷;
- 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限制:
- 不得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 不得非法索取、收受利益或报酬;
-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减免物业服务费。
4. 决定的法律效力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该决定仍具约束力。
总结
《民法典》通过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条件、选举流程、职责范围及法律效力,保障了业主自治管理的规范化运作。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区和谐与物业管理效率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