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590号令对院落补偿的核心原则是确保公平合理,明确要求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并涵盖搬迁、安置、停产停业等损失,同时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补助和奖励进一步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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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值补偿
院落内房屋的补偿标准以征收决定公告时的市场价为基准,由专业评估机构核定,确保“拆一补一”。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或专家鉴定。 -
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
搬迁费需覆盖实际产生的运输、拆装等成本;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可获得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超12个月需提高补偿标准。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经营性院落按停产前三年效益或行业平均水平计算损失,新设企业可参照同类数据,确保经营中断的合理补偿。 -
土地与附属物补偿
院落占用的土地按市场价评估,青苗、装修等附着物按现值补偿。特殊设施(如鱼塘、灌溉系统)需单独核算迁移或重建费用。 -
补助与奖励机制
地方政府可制定额外补助(如困难家庭救助)和签约搬迁奖励,但需与法定补偿项目区分,避免混淆。
提示:590号令强调“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选定,并对补偿方案提出意见。若遇争议,应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