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公司仅按最低底薪发放工资属违法行为,女职工有权要求补足差额并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工资应保持原工资水平,若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企业需补足;若企业未参保,则需全额支付产假前工资标准。以下是关键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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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明确: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不重复发放,但企业不得以生育津贴为由降低工资待遇。例如,生育津贴覆盖期外的产假天数(如地方奖励假)企业需按正常工资支付,仅发最低底薪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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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
- 收集证据: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产假通知等,证明原工资标准及公司克扣事实;
- 协商优先:与人事部门沟通,要求依法补足差额;
- 投诉或仲裁:若协商无果,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主张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
- 诉讼兜底:仲裁败诉后可起诉,法院判例普遍支持女职工诉求(如厦门某案例判企业补足3万元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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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 企业未缴生育保险:由企业全额承担产假工资,标准为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奖金、津贴);
- 绩效工资争议:产假期间绩效虽暂停,但基本工资+固定补贴不得低于原水平,否则视为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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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与成本:劳动仲裁免费且时效为1年,建议尽早行动;若需律师协助,部分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提示:企业常以“经营困难”或“行业惯例”搪塞,但法律明确产假工资为刚性义务。女职工应果断**,同时向工会或妇联寻求支持,确保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