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女职工享有生育津贴,但不存在"最低工资"概念。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关键点:①生育津贴≠工资;②若津贴低于本人产前工资,单位需补差;③未参保单位需全额支付产前工资。
分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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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生育津贴按《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放,计算基数为单位平均工资而非个人工资,体现社会共济原则。 -
待遇标准
- 正常分娩享受98天津贴(难产/多胞胎可增加)
- 流产按妊娠月份发放15-42天津贴
- 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均工资÷30×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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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补差规则
当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产前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必须补足差额部分,保障收入不降低。
注意事项:生育津贴需连续缴费满12个月(部分地区9个月)方可申领,新入职员工可与单位协商预支待遇。企业不得以产假为由降薪或解雇,违反规定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