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并完成相应手续,具体如下:
一、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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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与经营范围
分公司名称需冠以总公司全称,且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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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经营场所
分公司需有独立且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得与总公司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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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要求
若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如特殊行业资质),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
二、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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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核准
向工商部门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总公司营业执照,核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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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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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决议文件(股东会决议、任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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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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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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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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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材料(如税务登记证、代码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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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
在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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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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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税务登记、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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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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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若涉及跨区域经营,需在经营地完成属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