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通常适用于因会计与税法差异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但并非所有费用都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下的费用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1. 初始确认资产或负债
- 在某些单项交易中,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计税基础不同,但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例如,购买一项固定资产时,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存在差异,但该交易不影响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 商誉的初始确认
- 商誉是因企业合并产生的,其初始确认金额通常大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由于商誉本身是合并溢价,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无关,因此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3. 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 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某些暂时性差异,若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预计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则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4. 按税法可结转的亏损
- 如果企业预计未来的应税利润不足以抵消可结转的亏损,则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例如,企业连续亏损且没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5. 自行研发的三新无形资产
- 企业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相关的无形资产,若按照税法规定可加计扣除,则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不产生暂时性差异,因此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总结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费用主要包括:初始确认资产或负债、商誉的初始确认、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某些暂时性差异、按税法可结转的亏损,以及自行研发的三新无形资产。这些情况通常因不满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或因税法与会计准则的特殊规定而不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