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条,士官休假规定如下:
一、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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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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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2次探望父母假,每次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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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士官:每年1次,每次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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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
- 每2年1次,每次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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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
- 每年1次,每次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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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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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且一年内均需探亲的,每年1次,假期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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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士官不享受探亲假时,每年1次休假,不满20年20天,满20年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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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休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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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家动员令、作战、抢险救灾等任务外,不得召回探亲休假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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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假期超过7天的,应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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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需在当年假期中扣除,无假期则顺延至次年
三、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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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往返路费按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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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边海防等特殊岗位可适当延长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