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威胁后自愿给钱是否构成敲诈,需结合主观意愿和行为性质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一、核心结论
被威胁后自愿给钱通常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若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或特定情形,仍可能被认定犯罪。
二、关键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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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意愿
若行为人因恐惧被迫交钱,属于被迫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若行为人明知对方无合法依据仍主动交钱,可能构成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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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
敲诈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若交钱是为避免更大损失(如声誉损害、法律纠纷等),可能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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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形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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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时(如借贷纠纷),或基于民事侵权行为要求赔偿,不构成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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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因权衡利弊自愿交钱(如避免保险费用上涨),非因恐惧,不构成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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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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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犯罪 :若符合上述非犯罪情形,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或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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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 :若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或多次实施威胁,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四、建议
遭遇威胁时,应优先保留证据(如威胁短信、录音等),并寻求法律援助评估具体情形。若涉及刑事责任,建议通过司法机关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