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
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是违法行为,具体规定如下:
一、禁止擅自变更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 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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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若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双方必须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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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限制
若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二、擅自变更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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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供应商可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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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
若因擅自变更给对方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三、合法变更程序
若确需变更合同,需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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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
采购人需与供应商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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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义务
变更后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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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要求
通过“云平台”进行合同变更备案。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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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改变中标结果的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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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限制
合同变更后不得擅自分包,需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建议采购人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确保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