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时,劳动者通常有权获得经济补偿,标准为N(工作年限对应的月工资),但“N+1”仅适用于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的情形。若公司维持或提高条件但劳动者拒绝续签,则无需补偿;反之,公司拒绝续签或变相降低条件,必须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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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条件
- 公司不续签需支付N: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除非公司维持或提高待遇而劳动者拒绝,否则终止合同需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每满1年=1个月工资,不足半年=半个月,满半年不足1年=1个月)。
- “+1”代通知金:若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不续签,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但若已提前通知,则仅支付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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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计算
- 基数: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奖金、津贴),超过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部分按3倍封顶。
- 举例:工作3年2个月,月薪8000元,补偿为3.5个月×8000元=2.8万元;若未提前通知,则为4.8万元(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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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
- 无需补偿:劳动者主动拒绝续签且公司条件未降低。
- 双倍赔偿(2N):若公司违法终止(如孕期、医疗期内不续签),需支付2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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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 保留证据: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工资流水等。
- 协商优先:明确主张N或N+1补偿,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1年内有效)。
总结: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补偿核心是N,而“+1”取决于通知时效。劳动者应主动核对权益,避免因公司误导而放弃应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