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变更规定明确要求合同双方不得擅自修改实质性条款,仅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协商调整,且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10%。这一规定旨在维护采购公平性,同时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需求的灵活性。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需遵循严格程序,核心限制包括:一是实质性内容禁止变更,如标的、数量、价格等关键条款;二是追加采购金额上限为原合同10%,超限需重新招标;三是特殊情形例外,如不可抗力、政策调整或情势变更,但需书面报备监管部门。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单方无权决定,且需公示流程确保透明。
实际操作中,合同变更需提交变更方案并审核批准。例如,工程图纸错误导致履约困难时,需经评审委员会评估必要性,调整后合同需重新备案。部分地方还要求变更事由在政府采购网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当前法规对“国家利益受损”等情形的界定仍待细化,但修订草案已提出更明确的例外条款,如采购任务调整、政策变化等。未来可能进一步规范金额浮动比例,防止变相规避招标。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需平衡效率与公平,既要避免权力滥用,也要为突发情况留出合法调整空间。相关方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变更合规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