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1.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
-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提议由用人单位提出,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工资标准为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 特殊情形与注意事项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 协议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若协议约定经济补偿金为零,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 公益性岗位: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等特殊岗位不属于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 经济补偿金的功能
- 经济补偿金旨在保障劳动者因离职导致的阶段性收入损失,帮助其顺利过渡到新的就业状态,而非惩罚性赔偿。
如需进一步了解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及计算规则,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