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产停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决定,具体包括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机关(如住建、水利、公安等)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针对不同行业和违法情形,执法主体可能涉及多部门协作或专项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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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执法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如各级应急管理局)是综合监管主体,可直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作出停产停业决定。其他行业领域(如建筑、民航、电力等)则由对应的主管机关(如住建部门、民航局等)依职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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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若需关闭企业或吊销执照,需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治安处罚的(如拘留),则由公安机关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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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与强制措施:责令停产停业需书面通知,若企业拒不执行且存在现实危险,监管部门可采取停止供电、查封设备等强制措施,但需提前24小时告知(紧急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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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差异示例:建筑行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停业整顿;公安部门可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强制执行。
提示:企业若对处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听证或行政复议,同时需及时整改以争取恢复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