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核心法条包括《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强制停产)和第九十九条(拒不整改的罚款+停业整顿),具有行为罚、附期限性和程序严格性三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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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适用场景
责令停产停业主要规定于《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例如,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时,监管部门可强制停产并停止供电;若未消除隐患或情节严重(如多次违法、造成事故),则可能并处10万至50万元罚款。其他领域如食品药品安全、建设工程质量等,也明确将“情节严重”作为触发条件。 -
执行程序与期限
行政机关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程序,包括调查取证、集体讨论、事先告知(含听证权利)和书面决定。停业期限通常由执法部门根据整改难度和违法严重性自由裁量,例如交通运输领域常见1-6个月不等。若企业整改合格,可申请复查并恢复经营;逾期未改则可能升级为吊销许可或责令关闭。 -
与其他处罚的区别
- 与责令改正的区别:停业整顿是处罚,需停止全部经营活动;责令改正则是整改指令,不必然停业。
- 与责令关闭的区别:停业是临时性限制,关闭是永久终止资格。例如,销售盗版书籍可能被停业1个月,而屡犯或危害健康可能直接吊销执照。
提示:企业收到责令停产决定后,应优先整改并保留证据,同时可依法申辩或听证。监管部门则需平衡执法效率与过罚相当,避免程序瑕疵导致处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