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颁布以来,经过了多次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最新规定:
- 女职工特殊保护 :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 劳务派遣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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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并且需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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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按同工同酬原则分配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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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且用工单位需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 劳动合同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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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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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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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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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权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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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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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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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