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的待遇归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管理。具体来说,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此外,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在编制、待遇、考核、管理等方面按照乡村医生统一管理。
乡村医生的津贴补助实行季度发放、年终考核制度,由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乡村医生津贴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并负责考核、统筹分配。此外,一些地区已经将乡村医生纳入事业单位管理,享受编内的福利。
综上所述,乡村医生的待遇管理工作主要由国家和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包括编制、待遇、考核和管理等方面。具体的实施和管理细节可能因地区而异,需要参考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