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简称《国家赔偿司法解释二》)于2024年4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国家赔偿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主要涉及赔偿请求的提起、赔偿决定的程序、以及赔偿范围等方面。
赔偿请求的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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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递交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时,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如果书写申请书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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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赔偿请求人需要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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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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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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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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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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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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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赔偿决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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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通知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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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决定的时限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7日。
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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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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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具体情形包括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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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结论
《国家赔偿司法解释二》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赔偿的程序和范围,为赔偿请求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赔偿请求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及时提起赔偿申请,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赔偿案件时,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赔偿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