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拆迁补偿标准38号文件(蚌政〔2013〕38号)主要内容
一、补偿标准衔接规则
- 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166号)执行。
- 新标准适用范围:
- 文件发布后批准的征地,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按新标准执行。
- 文件发布前已公告但未实施补偿的,或未公告补偿方案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补偿标准
-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涉及区划调整的区域,按市辖区Ⅲ类地区标准执行。
- 青苗、房屋及附着物补偿:统一按市辖区标准执行。
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细则
- 合法有效证照房屋:
- 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92平方米(部分乡镇因区划调整前政策放宽至220平方米宅基地、264平方米建筑面积)。
- 具体区域差异:
- 梅桥乡、曹老集镇(2004年3月前区划调整区域);
- 马城镇(2013年8月前区划调整区域);
- 沫河口镇(2014年3月前区划调整区域)。
四、矛盾纠纷处理要求
- 政策执行培训:国土资源部门需组织培训,提升工作人员政策执行能力。
- 新旧标准过渡:加强政策解释宣传,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及时化解矛盾。
注:以上标准以蚌政〔2013〕38号文件为核心依据,部分细则结合后续行政区划调整及补偿标准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