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对于退休人员判刑后退休金的规定主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等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
-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 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的规定:
- 公务员: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被判刑的,养老金待遇应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释放后由原单位酌情处理。
- 社区服刑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再就业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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