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属于哪个部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由原劳动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发布,是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专门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业与劳动者。该规定明确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周期、方式及争议处理流程,为劳动者维护薪资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1. ​制定部门:原劳动部(现人社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于1994年12月6日由劳动部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当前该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并配套《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细化条款。

  2. ​核心内容与适用范围​
    该规定涵盖工资支付形式(法定货币)、周期(至少每月一次)、节假日提前支付、合同解除时结清工资等关键细则,并适用于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工。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发放规则(如假期、停工停产)也被明确规范。

  3. ​监督与执法机构​
    工资支付监管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联合发展改革、国资等多部门协作。若出现克扣、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监察部门可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并加付赔偿金(最高为应付金额的100%)。

  4. ​企业合规与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需制定书面工资支付制度,保留工资记录至少两年备查,并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时确保资金足额存入劳动者账户。违规行为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及行政处罚,企业应依法履行工资支付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保障劳动者薪资权益的基础法规,企业及员工均需熟悉其内容以规避风险。劳动部门可通过专项咨询或法律渠道进一步协助处理工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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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形式、周期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该条款主要强调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且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支付。针对特殊情况如停产、停工等,条例也给出了相应的工资支付指导原则。以下将详细解读该条款的核心内容。 1.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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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被废止了吗

截至2025年4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尚未被废止,仍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以下是相关说明: 现行有效性 该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仍适用。其内容涵盖工资支付形式、周期、扣除项目等核心要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明确法律保障。 废止传闻与实际情况 尽管有专家预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可能被《工资支付条例》替代,但截至2025年4月,该条例尚未正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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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

​​劳动节、端午节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工资应提前到最近工作日发放,加班费按法定标准计算,这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关键亮点。​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发放,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工作日支付,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例如,劳动节放假5月1日至5月5日,若单位工资支付日在5月1日至5月5日之间,则应于4月底前发放;端午节若支付日在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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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的部门规章,由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6日制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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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内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需按劳动合同标准全额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提供劳动的,按国家规定发放生活费。​ ​ 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保障劳动者在非主观过错下的基本收入权益​ ​,同时平衡企业经营困难时的合法调整空间。 ​​适用范围与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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